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