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通风及照明控制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设置机械通风的隧道应有通风控制设施;设置电光照明的隧道应有照明控制设施。5.1.2 通风控制设施应根据通风设计提出的通风方式、工艺要求、结合隧道交通工程等级和现场条件合理确定通风控制方案。5.1.3 照明控制设施应根据照明设计提出的照明方式、工艺要求、结合隧道交通工程等级和现场条件合理确定照明控制方案。5.2 通风控制设施5.2.1 通风控制设施功能应具备正常工况条件下的通风控制功能和发生火灾条件下的通风控制功能。1 正常工况包括正常交通流工况、交通阻塞工况。在正常工况条件下,应根据隧道营运过程中的交通状况适当调整通风量,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动力给隧道提供满足营运条件的通风量。2 在火灾工况条件下,应有排烟控制功能。5.2.2 为实施有效通风控制,应设置必要的通风环境采集设施对隧道废气浓度、通风气流风速和交通量等隧道环境数据实行实时监测。5.2.3 通风环境采集设施主要包括能见度检测仪(VI)、一氧化碳检测仪(CO)、风向风速检测仪(WS)等。VI用于洞内烟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