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尖山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苗栗縣尖山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96年09月05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法律依據尖山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尖山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只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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