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有限度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 目前已有120多个缔约国。但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在实施纽约公约的具体做法上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 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所以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纽约公约已逐渐显现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性,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因其程序的繁杂和磨合的困难,目前并未被提起。各国对该公约修订的冷漠,最主要的原因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