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发布时间:2010-6-13 10:59:31来源:中国私法网你是本文第186位浏览者【评论】【发表评论】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杨立新 王竹 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是对基于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相关规则的泛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作了基本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责任、作为责任分担双方责任形态的与有过失和作为损害赔偿规则的过失相抵等均属于受害人过错制度,1但这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体系上难以协调,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必须予以理顺。本文力求通过理论上的全面梳理,构建契合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一、比较法上受害人过错制度的历史考察 受害人过错制度在罗马法上就有规定,表现为因受害人过错而导致获得赔偿权利的丧失。罗马法学家庞姆蓬尼斯(Po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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