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人大全文2005年政治类专题【文献号】3001【原文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原刊地名】西安【原刊期号】【原刊页号】100108【分 类 号】D412【分 类 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标 题】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作 者】韩世远【作者简介】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内容提要】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 ;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 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 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 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 内容会有所不同。【摘 要 题】法条释义【关 键 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受益意思【正 文】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有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之分,涉他合同又可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