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17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第三条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