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一日初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第六次修訂高市勞檢一字第號備查1. 鋼板工場1.0. 鋼板工場廠房出入安全1.01. 本工場廠房內為人員進出管制區域,除工場之生產作業、維護作業及相關業務人員外,非經本工場領班以上主管同意不得進入廠房。1.02. 進入工場廠房前,要充分瞭解本安全守則。1.03. 進入工場廠房必須載妥安全帽,另生產作業及維護人員穿著安全皮鞋才能進入廠房。1.04. 除工場內之生產作業人員、維護作業人員因工作需要可進入廠房作業場所。其他人員非經本工場領班以上主管同意只能於廠房內通道、斑馬線、辦公室、休息室或廁所等區域活動。1.05. 已獲允許進入廠房或作業場所之非作業人員,必須經指定負責安全人員陪同才能進入該區域。1.06. 除已獲授權之生產或維護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非經本工場課長以上主管同意,不得嘗試操作任何機器,設備或工具。1.07. 進入工場廠區後,要遵守廠內所有之文字或圖案所標示的警告、禁制及指示,並遵循中鋼同仁之安全指揮。1.08. 不得利用高聲電話(PA)喧嘩、唱歌或與作業無關之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