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时代”下无单放货规则岂无忧?时间:2009-12-039月23日,备受关注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如期举行了签字仪式。鹿特丹规则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鹿特丹规则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并生效,意味着“海牙时代”的结束,开启了新的“鹿特丹时代”,将会对船东、港口营运商等相关各方带来重大影响。新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增加了各方对公约接受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新公约第47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可转让提单的无单放货机制,长期从事国际公约研究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鹿军对其产生质疑,“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这位专家表示出了他的担忧。无单放货 悬在承运人头上的一把“刀”“可以说,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是鹿特丹规则立约的重要原因之一。”赵鹿军教授向记者介绍,按照以往的规定,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呈交正本提单以提取海上运输货物,这是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履行了交货责任的凭证。可以说,收回正本提单是承运人彻底解脱责任的根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