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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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健食品命名、标示与声称 法律依据: 2015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与暂行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 国家总局正在制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但尚未颁布实施。 在实施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之前,仍执行原卫生部颁布的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的命名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于 2012年 3月 15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该规定共 11条,并附命名指南,以指导保健食品命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备案产品的命名也依据此规定执行。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2、。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 “ ”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

3、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 “牌 ”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 “ ”;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 “牌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但是, 2015年 8月,国家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

4、公告 ,明确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 2015年 12月 31日前申请变更;自 2016年 5月 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 “多种维生素 ”或 “多种矿物质 ”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

5、;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 “片 ”、 “胶囊 ”、 “口服液 ”等命名。命名禁用语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 “天然 ”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

6、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含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的,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如以三种维生素和碳酸钙、碳酸镁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 XX牌多种维生素钙镁片,但不能命名为 XX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

7、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如申报 A牌钙片,不得申报 B牌钙片或钙片。通用名和属性名相同、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同一申请人申报的适宜人群分别为儿童和中老年人的 XX牌钙片,可命名为: XX牌钙片(儿童型)和 XX牌钙片(中老年型);再如,可以与特定人群相关的 XX牌钙片(有糖型)和 XX牌钙片(无糖型)命名。保健食品包装标识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是原卫生部 1996年发布实施,共 9条。 该 规定 对功效成分、食品标识、最小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信息版面、保健食品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作用声明短语做了详细定义。 该 规定 与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有冲突的地方,应依据新法优先原则,采用 命名规定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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