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1实施日期:2012/01/01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25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36污染物监测要求57标准实施5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与DB 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2、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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