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吴亚楠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行为应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以标的物权利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此概念虽广于德国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存在更为广义的概念,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的等侵权行为实际上也为无权处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建立不当得利类型化基础上。而在该种无权处分的概念上,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尽管不当得利类型化是建立在非统一说的基础上的,但是学理上对于统一说的相关研究并非一概不能适用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一、无权处分的界定(一)无权处分的含义何为无权处分,我国 与德国民法和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德国民法典第185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某一标的所谓的处分系经权利人允许而为之的,该项处分发生效力。第2项规定:权利人追认无权利人对某一标的所为的处分,或处分人取得该标的,或处分人被权利人继承且权利人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该项处分发生效力。在后两种情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