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为保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受理范围 (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