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发出日期:2006-09-04(2006年修订)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年级认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主、辅修制;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士学位、附则等共十二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入学。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