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集团公司安源煤矿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矿井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和萍矿集团公司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区(科)两级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属各区(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三条 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的。3未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数值的。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