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一、必备项目1 旅游业发展水平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区GDP的比重达30%以上;1.2 本县区年人均旅游收入水平达10000元以上;1.3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员达到30%以上。2 发展旅游业相关机制2.1县区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的明确定位;2.2旅游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3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区域联合的大旅游格局;2.4建立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区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2.5单独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2.6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且占年财政收入30%以上;2.7财政投入宣传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0%;2.8政府有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设施及旅游景区的政策;2.9 建立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3 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3.1 至少有一处4A级旅游景区;3.2 至少有一座三星级旅游饭店;3.3 至少有一家旅行社或旅行社分支机构;3.4 县(区)城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