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民法确认与民法保护(上)唐义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一、人格权的确认与保护:人格权法的基本问题 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内容,其中确认是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则是进一步的确认。无论是否认为民事权利的基础是道德权利(或自然法上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确认总是必要的。对人格权的忽视、漠视甚至践踏,是近代以前各社会、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现象,尽管一些进步思想家们的道德权利理论自古代即已产生。 1可见,否认民法对民事权利确认的观点(包括否认民法对人格权之确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大陆法一般通过制定法,主要是民法典,确认民事权利的类型、内容等等;英美法则主要通过判例确认(或者说发现)民事权利,当然制定法也越来越多了。不同法系对于民事权利确认方式的不间,不能说明确认权利的不必要,相反,恰恰证明确认权利的普遍性。 近现代以来,各国奉行宪政原则,以宪法固定民主制度,宪法成为一切部门法律的基础与源泉。无论民主政治的建立是渐进演变式的(如英国),还是暴风骤雨式的(如法国),各国都以宪法的制定作为法治建设的先导,以宪法作为巩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