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第三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