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处理与扑救火灾报警Part 01法律有关规定此条规定了全社会的任何人均应承担的火警报警义务,以及为报警者无偿提供便利的义务,如向报警者借予手机或内部电话,免费拨打公用电话等。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情。火灾报警途径拨打报警电话:火灾发生时,在无法扑灭的情况下必须报警。一般拨打全国统一号码119,也可拨打110,公安系统会向消防系统转警。除通知公安消防队前来扑救外,还可采取多种方法,向失火地点周围人员、本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报警,召集他们前来参加扑救: 有手动报警设施的可使用该报警设施; 使用单位警铃、汽笛或其他平时约定的报警手段,如敲钟打锣等; 利用单位内部有线广播报警; 直接派人去附近的消防队(室)报警; 大声呼喊报警,同时从凉台或临街窗口求救,如挥舞颜色醒目的手巾,夜间打手电筒等。火灾报警内容火灾报警时尽量不要使用方言,电话或口头报警应说清以下内容: 火灾地点(要说出准确道路名称或距离最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起火部位、起火物或燃烧物; 火势大小、范围等情况; 有无人员被困以及本人是否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