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 读市政府规章2018年4月17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01立法背景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02落实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的需要03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01立法过程调研、起草、修改02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各部门意见,根据意见反复修改03报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进一步修改04提请市政府审议01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03有关部门规章04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01立法思路将原来对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覆盖到全市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02新增:高危单位、危险作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培训教育等0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02保障安全生产投入03开展安全生产培训0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05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06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几个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作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