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国税什么是代开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形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货物起运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应税劳务、服务场所所在地、货物(应税劳务、服务)销售、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纳税人临时取
2、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区)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单次开具金额不超过1万)、开票频度低(连续 180天开具次数不超过 3次)的,可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
3、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六)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必须接受处理后,方能按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Tip:一般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的属地管理原则 国
4、税机关只能为本辖区(本县境内)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本辖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指货物起运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应税劳务、服务场所所在地、货物(应税劳务、服务)销售、经营地在本县境内的经营业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需的材料申请代开人必须填写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其中, “ 付款方识别号 ” 栏,付款方为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付款方为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属个人的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 付款方名
5、称 ” 栏,单位要填写全称,个人要填写姓名。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代开人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予以查验; (二)申请代开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代开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的,应提供经营者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所购商品或接受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书面确认证明可以与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合并一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