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李建华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专家责任/德国新债法/缔约过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 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 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 在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的基础上, 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一、专家责任关注重心的移转所谓专家一般是指取得资格证书或职业许可, 依靠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杰克逊和鲍威尔在Professional Negligence中列举了专门职业的四个特征: “其一, 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 其中心不是体力提供工作而是精神的、判断的工作; 其二, 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与顾客的信赖关系; 其三, 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 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 其四, 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1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 社会经济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