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一、提取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8、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9、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