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问题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决定着仲裁庭是否对当事人争议事项有管辖权,是其后仲裁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探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对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只能由法院来决定;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或撤消、要求不予执行,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自然只能由法院来实施。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对仲裁支持和监督的重要表现,各国的做法并无大的不同。从仲裁程序开始到裁决作出前,一些国家和国际立法规定仲裁庭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法院仍保有必要的干预权;另一些国家则将认定权赋予仲裁机构或法院,法院的认定优先。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草案、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确认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一种流行的学说是“自裁管辖”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