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约定违约金的变更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易孟良内容提要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均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法律对此不加干预,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但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法规定允许法院或仲裁机构对约定违约金有条件的适当干预,其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真正体现违约金对受损害方的补偿功能,从而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得以维持。提出变更违约金的主体是当事人,前提是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标准是以受害方的损失为比照,并要区分不同的违约形态,享有变更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不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伤害,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增加。关键词:合同法 约定 违约金 变更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