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浙土资发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加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对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初审。一、成果报送要求 规划大纲报送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20份); 3、规划大纲图件(2份,包括:市(县)域土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