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