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矿业是依据1967年第11号法规矿业基本法规(“1967年第11号法规”)来实施监管的。但是随着国际和国内采矿业的快速发展,1967年第11号法规已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形势。因此,需要对矿产和煤炭开采法规进行修正,以便更好的管理和利用印度尼西亚矿产和煤炭的潜能,从而保证持续的国家发展。以往,矿业是依据1967年第11号法规矿业基本法规(“1967年第11号法规”)来实施监管的。但是随着国际和国内采矿业的快速发展,1967年第11号法规已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形势。因此,需要对矿产和煤炭开采法规进行修正,以便更好的管理和利用印度尼西亚矿产和煤炭的潜能,从而保证持续的国家发展。2009年1月,政府颁布了新的矿业监管法规,即2009年第4号法规矿产和煤炭开采法(“2009年第4号法规”)。该法规将采矿授权变更为采矿许可证(“IUP”)。采矿综述根据2009年第4号法规,采矿是指针对矿产和煤炭的调查,管理及使用的所有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活动,包括总体调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设、开采、利用、提炼、运输、销售及采矿终结后的一系列活动。利用矿产或煤炭进行的活动称为采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