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探析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物业”(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一词,在我国内地出现和使用的历史不长。该概念属于“舶来品”,一般认为来自于香港地区的地方习惯用语,指自然人、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单元性房地产产业。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界60年代的英国。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鼓励多渠道建房,房地产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带动了物业管理的发展。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企业化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设立;深圳“东湖丽苑”小区,率先实行了专业化的现代物业管理。1991年,上海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诞生沪港合资的上海安居乐物业管理公司成立。1994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部重要规章。至2003年,国务院针对当时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的情况,制定并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