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内 容 提 要 一 、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二、市政工程征地及拆迁补偿收入营业税的规定三、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四、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部分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一)根据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有偿 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即应纳营业税额 营业额 税率(3%)新法下变化点 :一、对 “ 境内 ” 的解释扩大。原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规定:提供或者 接受 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同时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
2、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某建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设计的,境内单位付款时就要为其代扣代缴营业税 新法下变化点 : 二、对 “ 有偿 ” 的理解: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两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新法下变化点 : 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A、 设备的问题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 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旧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
3、应包括设备价值。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装饰劳务: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 (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确认计税营业额。财税 2006114号。新法下变化点 :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B、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 :如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对此部分分包工程不能在工程营业额中扣减。允许扣减时必须提供该分包单位开具的工程 发票 ,目前总分包做法。新法下变化点 :三、关于营业额的确定C、 关于价外费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