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 4月目的n 正值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更好地辅导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举办此次专题辅导。对象n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会人员、办税人员内容 n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期限、需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申报方式、注意事项、法律责任n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相关政策n 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政策n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n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53、 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念n
2、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 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 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范围n 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n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申报期限n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根据征管法规定,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顺延至 2012年 6月 7日。n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n (一 )查账征收纳税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3、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 4、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资料n (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 )主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