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检查规定一、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监督员)负责制;受监工程现场监督检查,采取抽检和巡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抽检是以责任监督员为主的检查方式,由责任监督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站内部规定和监督方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隐蔽通知单合理安排实施。二、现场监督抽查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工程监督方案进行,每次抽查至少两人参加;对重要工程和技术复杂的部位,应有监督组长、责任监督员参加,一周内统一安排实施。三、监督员应自监督方案审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入施工现场检查。进入现场除进行检查和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和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外,还要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以及派往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和责任制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施工合同(含施工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并填制相应表格。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主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