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却因仲裁协议约定的不明确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最初意愿都化为乌有。于2006 年9 月8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 号,以下简称解释) 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