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企业名称权和商号权相区别,只是将商号作为名称权的组成部分, 即仅有企业名称权没有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和商号权虽然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商号是企业名称权中有识别性和有价值性的部分。例如:“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的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但其中的“ 国美”二字是其识别性的部分,为商号,其他部分就不具有识别性,如“ 北京”只是表明公司所在地点,而在北京的其他公司有很多,都会用“ 北京”二字,因此,“北京”二字是大家通用的。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内容与商号权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企业名称权是防止别人利用自己的印章等去冒充主体。商号的构成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商号权的产生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使用。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