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学院党员发展工作规程 (2002年6月27日第15次院党委常委会审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进行。第四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严肃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第二章 申请入党第五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