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侵害病人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摘要:患者知情权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研究探讨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效保护患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背景“知情权”(right to know)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库勃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以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一般观点认为,知情权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患者知情权就属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部分。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及内容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