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四川省农业生产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和四川省农业生产统计调查,切实加强农业统计这一重要基础性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满足农业部门管理决策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部门农业生产统计工作由四川省农业厅主管,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省数据汇总推算、分析发布、考核管理、体系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三条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牧业)局(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农业部门执行农业部和四川省生产统计项目。具体负责统计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推算、统计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第四条 市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四川省农业厅和市级农业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生产统计调查项目。第二章 调查内容及方法第五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农业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