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仍然是“征税之法”,其研究重心一直集中在“税权”的分配和行使、税种和税率的设置和调整、税收征管的力度与效果等问题上。“税权”是近年来中国税收和税法理论与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但又缺乏权威界定的一个词汇。我国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提出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原则,这是“税权”概念初次出现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此后,税权一词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迅速传播。目前,法学界对“税权”概念的概括力和抽象性仍存有争议,然而,“税权”概念之于税法,扰如“权利(力)”概念之于理论法学,是重要而真实的。张守文提出(2000)“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税权理应作为税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和税法实践的理论起点,税权的“权力”定位使得其分权制衡尤显必要。讨论“税权”的概念,不妨从“税”与“权”说起。“税”可以理解为“税收”。学者们对税收的本质作出了许多解释,总的来看,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国家主权说, 认为征税是主权国家的职权形式的具体表现, 该行为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