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与返还预付款是否同时并存【案情】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011号散热器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定喷塑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价款合计690 097.5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后再付总货款的25%(自交付物业后),二个采暖季期满后付清(即总货款的5%);由于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照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2月给付被告预付款276 039元。被告自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付合同约定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总金额为255 901.5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件,并在函件中表示,被告已于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付的C段40%预付款,但由于全国整个金属市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材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每片暖气片价格上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