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