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3109号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指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有墙、顶、门、窗,具有一定生活设施供人居住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帐卡及其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资料。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围墙、花园、绿化地、道路、院坝等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或建委(建设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