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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