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第四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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