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冠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适用于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冠省名称登记申请)申请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3.持有驰(著)名商标;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5.省政府批准设立;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7.省政府另有规定。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