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门用于装饰企业门面购买的艺术品,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作什么项目入账?”对于企业艺术品投资资产处理一事,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税务筹划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沈家瑜这样向记者发问。沈家瑜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界定,由于并没有明确指出艺术品投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所以只要企业购买艺术品不是为了卖,仅仅是用于陈列企业经营场所,借以提升企业形象,不管是否以艺术品经营为主营业务,都应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从而都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因为良好的文化氛围可能会直接带来订单。退一步说,只要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规定,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沈家瑜表示,艺术品投资通常数额巨大,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支出显然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艺术品也不是“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扣除;艺术品是有形的资产,更不能作无形资产摊销费用;那么企业纯粹用于装点企业门面,提高经营品位的艺术品投资该如何做账?作“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处理吗?但这笔投资明明又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