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探析 作者: 孙著国 连玲 发布时间: 2009-04-24 14:48:44 目前企业借贷纠纷在审判决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国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本文拟借一案件的处理就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作一探讨。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现金五百万元,借款由丙(个人)提供担保,期满未偿还,被诉至某法院,法院以合同无效判决企业偿还本金五百万元,丙(个人)因担保无效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企业如果执行到位仅能获得五百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能偿还,则只能向丙(个人)请求赔偿30%。还需损失利息和承担的因无效而承担的诉讼费用。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一律无效呢?本文对此持否认态度。 合同法中,并未指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并不必然会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关企业借贷是否无效的法规,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