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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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 依法行业管理,妇幼保健院 2014.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39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属行政法范畴,根据宪法而制订。,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共8章45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特点对公民而言有享受法律保障的义务对执法人员而言必须执法、守法,违法必究与计划生育无关,母婴保健法的颁行,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怀和重视 标志着我国妇幼卫

2、生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政府的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行、三是监督。加强监督,纠正错误,查处违法行为,是我们很重要的职责。,注意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监督执法的接轨,坚决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婚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章 总 则,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规定了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母婴保健部门的主管部门。,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立法根据 宪法,第二

3、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释义 建设健全的妇幼保健机构,形成三级妇幼保健网 为母亲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释义 做好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 积极防治由环境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疾病。 确定母婴保健工作的许可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释义 分级分类指导省级妇保院?市(地)级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

4、健院?,第五条国家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婚 前 保 健,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

5、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孕前、孕时、产时、产后的保健指导和服务为科学育儿、合理营养、母乳喂养进行指导对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心理行为指导预防接种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幼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

6、健服务,释义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特别说明 忌滥用药 忌放射线照射 忌病毒感染 忌烟酒,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

7、的,第十八条 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第十九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

8、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缺陷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四章 技术鉴定,主要内容 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可申请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9、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如果技术鉴定组织中某成员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由聘任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成员的部门做出让某成员回避的决定。,第五章 行政管理,主要内容 本章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对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从事母婴保健工作技术人员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

10、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11、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主要内容 本章是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

12、分。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类。,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为上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中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动作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

13、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 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 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病的诊断。,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只适合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月1日前出生的,持接生单位出生证明报户口。,公安登记严把关,发现违法签发要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制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获得国籍和申报户口的法定依据,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宣布作废,并酌情对当事人给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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