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来办理了几个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民事案子,由此想到为什么不干脆在法律中规定:将企业法人在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址视为司法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即如果法院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完成了送达行为即视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并会产生送达后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我想如果法律能有上述规定,不仅将解决现实中企业工商登记中住所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问题,从而有效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方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而且也可以省去法院对企业法人进行公告送达的环节,大大缩短了诉讼程序。2007年4月18日(二)又到律师年检注册了,算来自己也执业两年了,办了一些民商案子,有了些做律师的感觉和体会。其中感触最多的就是法律事实不等于生活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我将其定义为经过法院审理,通过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而最终被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也可以理解为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记载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所谓生活事实就是历史事实,也就是事实真相。之所以说法律事实不等于生活事实,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只要在生活事实中占理就会赢得诉讼,而法院是依据法律事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