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具体知道,商标侵权行为内容提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具有主体特殊性;过错责任是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设计: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仍然为侵权提供网络服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侵权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其行为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行为具有相互结合的关联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商标共同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是在具体个案裁判场景中法律解释适用的结果,对典型案例的评析能使这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得以具体化、形象化。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1启示我们,网络服务提供者纵容侵权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美国专利法间接侵权规则充分显示了美国法官在私利与公益的冲突之间不断寻求制度的精巧平衡的努力,而维系这一平衡的关键在于个案中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判断与解释。2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