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内容提要: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正 文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合同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一种被规定在债法中,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也相应地规定在“债的效力”或“债的效果”(注:参见“旧中国民法典”第二编“债”第三节“债之效力”;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债的效果”。)之中,很少单独规定合同的效力,并且很少在法律中使用“合同的效力”这样的概念。我国以前的经